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由所屬中央企業委托具有冶金行業甲級工程資信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評估,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后,在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出讓方為其他企業,由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具有冶金行業甲級工程資信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評估,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后,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條 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后須嚴格執行,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須嚴格執行變更程序。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冶煉設備數量或產能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企業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有關規定重新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重新受理。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須同時撤銷。對項目備案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企業須函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及時在門戶網站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對同一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對于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遺址公園等,須由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