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包括相應預處理及精煉設施)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附件2)。 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3家受讓企業。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多家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附件3)中一并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第八條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進行受理,并委托具有冶金行業甲級工程資信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對建設項目企業報送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評估,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后,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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