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并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設計咨詢單位和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按照《關于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且無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可以按原辦法繼續執行。對本辦法發布之后,按照《關于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號)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變更情形的,須遵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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